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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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3民初1439号
原告:金华市仙桥镇月塘砖瓦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月塘村科兴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1473084993
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棣,浙江金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金东综合工业园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007725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华市仙桥镇月塘砖瓦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华市仙桥镇月塘砖瓦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