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民申1551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大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玉平公司系涉案项目工程的承包人,其确认于2013年起即与大鸟公司建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刁澎岳在玉平公司的社保缴费信息、相关支付申请单中显示刁澎岳为工地负责人、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及调查的事实、(2018)沪0107民初5653号案诉讼中玉平公司认可刁澎岳系实际承包人和法院查明的事实等,原审法院确认刁澎岳签字确认收取相应货品具有合理性,玉平公司和大鸟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大鸟公司提供的其与环宇公司的合同内容及编号可以与涉案项目现场消防产品上的铭牌内容相对应,玉平公司称涉案项目的消防产品系其另行向第三方采购,但玉平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在供货地点、供货时间及数量上无法达到否定本案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明力程度。综上,玉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壮春晖
审 判 员 陆 烨
审 判 员 贺 幸
法官助理 吴 拓
书 记 员 吴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