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太仓市城厢镇南郊中兴暖通安装服务部、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2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城厢镇南郊中兴暖通安装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郊太安村**。
经营者:胡金良,男,1973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峰,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建星路******(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申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v>
法定代表人:王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维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圣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路****楼C-01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郑贺田。
原审第三人:太仓市嘉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南阳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俞秋巍。
上诉人太仓市城厢镇南郊中兴暖通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暖通安装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平公司)、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和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集团公司)、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公司)、原审第三人太仓市嘉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暖通安装服务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暖通安装服务部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由各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暖通安装服务部的合同相对方是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玉平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工程合约书》的抬头和落款均是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签名人俞秋巍是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的负责人。案涉工程所需材料也是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对外购买。相关法律文书显示,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负责人俞秋巍以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并发生多起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嘉懿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暖通安装服务部,该认定违反合同相对性,不符事实。2.崇和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亚太安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嘉懿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玉平公司答辩称,1.讼争工程与玉平公司无关联。工程的承包方是亚太安公司,亚太安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嘉懿公司,嘉懿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部分工作交给暖通安装服务部施工。讼争工程的实际发包人是嘉懿公司或者俞秋巍本人。《工程合约书》上无玉平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印章。暖通安装服务部在施工中没有与玉平公司或者分公司联系的痕迹。因玉平公司没有分包工程,俞秋巍的签字行为仅代表亚太安公司或者嘉懿公司。2.暖通安装服务部并非善意相对人。合同上无公司印章,在施工过程中暖通安装服务部未要求玉平公司确认。该工程的真正承包人是亚太安公司,暖通安装服务部应当明知。3.如判决玉平公司承担责任,因玉平公司与亚太安公司、嘉懿公司之间无法律关系,导致玉平公司无法追偿,明显不符公平原则。
崇和公司答辩称,崇和公司不欠二建集团公司的工程款,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集团公司答辩称,二建集团公司将收到的所有工程款均支付给亚太安公司,不欠付工程款。
亚太安公司、嘉懿公司未答辩。
暖通安装服务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玉平公司支付工程款325527.20元。2.判令玉平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40947元(以年利率4.35%为基础,在该利率水平上上浮50%,从2017年11月14日起,暂计算到2019年10月9日,以后要求继续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上述两项合计366474.20元。3.判令亚太安公司、二建集团公司、崇和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底,崇和公司中标开发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项目。2014年12月,崇和公司作为发包人,二建集团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二建集团公司承包施工崇和公司开发的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项目,工程承包方式为施工总承包,开工日期暂定为2014年12月5日,具体以业主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暂定为2017年4月20日,双方还约定其他相关事项。该合同签订后,二建集团公司按约开始施工。
2017年5月12日,崇和公司作为发包人,二建集团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双方签订了《工程类消防系统分包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人认可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订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消防系统分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详见发包人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总价5414502元,该专业分包合同反映了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周期、价格、付款、结算、保修等方面的意见,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签署的所有协议需经发包人认可与备案。本补充协议涉及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的相关内容,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2017年5月底,二建集团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亚太安公司作为专业分包人,双方签订了《工程类消防系统分包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亚太安公司分包施工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消防系统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11月2日,具体以发包人批准并经总承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天,包括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签发验收合格证书止,已包括考虑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及恶劣天气等综合因素,合同金额为5414502元。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类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程产值完成至合同价款的50%后,二建集团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移交、竣工备案通过后,二建集团公司付至合同价款的70%,项目整体交房完毕、完成后24个月内支付到结算价的95%,二年质保期满后二建集团公司付清余款。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
2016年10月9日,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泰州分公司)作为甲方,嘉懿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启东新村沙B-06地块消防安装工程”签订了《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嘉懿公司以包材料、设备采购,包安装、验收及成品保护的承包形式,承包启东新村沙B-06地块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内容为甲方总公司与业主(建设单位)及总包方签订的《消防系统分包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及业主指令的图纸外工程量,施工承包价款为本工程按甲方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税)的81%包干,暂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38万元,附清单,图纸外工作量,报价清单内有此项报价的,按此单价执行,报价清单内无此项报价,按经业主审定的结算单价(含税)的81%包干结算,乙方指派俞秋巍负责现场施工及安全文明管理、代表甲方参加业主和总包方工程例会,并及时向甲方传达相关信息。付款原则以甲方总公司与业主及总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付款方式(该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工程产值完成至合同价款的50%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工程完成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工程移交、竣工备案通过后,甲方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项目整体交房完毕、结算完成后24个月内支付到结算价的95%,二年质保期满后甲方付清余款)支付,直至履行合同期满。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合同加盖了嘉懿公司的公章并由俞秋巍作为乙方代表签名。
2017年2月底,暖通安装服务部经营者胡金良与俞秋巍就暖通安装服务部承包施工启东新村沙B-06地块消防安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了协商,俞秋巍将相关施工图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了胡金良,胡金良于2017年3月16日安排人员及相关材料进场施工。2017年3月17日,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暖通安装服务部作为乙方(承揽方),双方签订了《工程合约书》一份,约定甲方拟将启东新村沙项目一期06地块中20#楼、37#、65#、66#、72#、73#楼地上十六层、地下一层,44#楼和47#、地下**,**楼和**楼地上**、地下**,**楼和**地上**、地下**通风系统及防排烟系统工程交由乙方承揽,工程量如下:1、镀锌矩形风管制作安装,共板法兰1430㎡,2、镀锌矩形风管制作安装,角铁法兰1592㎡,3、风机安装31台,换气扇安装63个,墙附防火阀安装252个,消声器安装18个,风口安装90个。工程价款:1、通风管道共板法兰每平方118元(含安装费),角铁法兰每平方168元(含安装费),2、风机安装每台为500元,换气扇安装每个为200元,墙附防火阀安装每个为200元,消声器安装每个为300元,风口安装每个为100元,墙体开洞另计。3、运费一共16000元。本工程造价人民币545096元。付款办法:签订合约后即付5万元预付款。2、工程完成50%,付工程款20%。3、工程完成100%,付工程款50%。4、验收完成付100%。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合约书的甲方落款处由俞秋巍签名,签约代表处写明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但未加盖该分公司的印章。暖通安装服务部由胡金良签名并加盖了该部的印章。暖通安装服务部施工期间,因等待相关材料曾一度停工,后继续施工,并于2017年11月28日完工。暖通安装服务部完成的工程量为“启东新村沙项目一期06地块中20#楼、37#、65#、66#、72#、73#楼地上十六层、地下一层,44#楼和47#楼地上十三层、地下**,**楼和**楼地上**、地下**,**楼和**地上**、地下**排烟系统工程”中除地面以上部分及地下人防工程外的工程。
一审审理中,暖通安装服务部对其施工的工程价款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依照司法鉴定程序委托南通俊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该司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经鉴定工程造价为293709.60元(未税,详见鉴定审计汇总表)。2、待定工程造价为9800元。暖通安装服务部花去鉴定费3600元。一审庭审中,暖通安装服务部表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待定工程造价不再主张。
一审另查明,玉平太仓分公司的负责人与嘉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俞秋巍。暖通安装服务部明确表示其不向嘉懿公司主张民事权利。
一审又查明,二建集团公司承建的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崇和公司与二建集团公司间尚未进行竣工结算。崇和公司就包括案涉消防工程在内的启东新村沙B-06地块消防安装工程,已向二建集团支付工程款37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崇和公司作为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项目的开发商,将启东新村沙项目B-06单元项目相关工程发包给二建集团公司施工,二建集团公司总承包工程后,将其中的相关消防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人亚太安公司。上述承包、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亚太安公司作为专业分包人,承接案涉消防工程后,理应由其实施案涉工程的施工,但其未能实际施工,将相关消防工程以亚太安泰州分公司的名义转包给嘉懿公司,属于违法转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嘉懿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后,其法定代表人俞秋巍将嘉懿公司所承接的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玉平太仓分公司的名义,转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暖通安装服务部,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玉平公司应否向暖通安装服务部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二、亚太安公司、二建集团公司、崇和公司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诉请中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玉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从上述总承包、分包、转包相关工程的承发包流程可以看出,嘉懿公司为案涉消防工程的分包人,俞秋巍为案涉工程与他人签约后产生的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应由嘉懿公司承担。其次,俞秋巍以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的名义与暖通安装服务部洽谈转包案涉工程,但并未在《工程合约书》上加盖玉平太仓分公司的印章,即使加盖了印章也是无权处分,因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嘉懿公司将案涉消防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玉平公司或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在此情形下,俞秋巍作为嘉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代表的是嘉懿公司,而且签约后暖通安装服务部实际施工,与上手嘉懿公司事实上履行了案涉的协议。综上,玉平公司非案涉工程的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在庭审中查明案涉工程系嘉懿公司从亚太安公司处转包取得,嘉懿公司系实际分包人,是事实上的暖通安装服务部的前手,嘉懿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将前述情况告知暖通安装服务部并征询其是否向嘉懿公司主张相关民事责任,暖通安装服务部明确表示本案中不向嘉懿公司主张权利,故作为嘉懿公司的前手的亚太安公司、二建集团公司、崇和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也因此无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本案审理中,亚太安公司、二建集团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嘉懿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暖通安装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98元,保全费2370元,鉴定费3600元,合计12768元,由暖通安装服务部承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俞秋巍以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的名义与暖通安装服务部签订《工程合约书》,虽未在合同上加盖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的印章,但俞秋巍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其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属于职务代表行为,合同的主体当为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暖通安装服务部与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签订合同,完成施工任务,有权要求合同相对人承担付款义务,而无须考察查清工程的转包来源及其间是否存在中断。即使转包过程存在中断,也不影响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与暖通服务部之间合同的成立,更不涉及无权处分。在俞秋巍明确以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名义与暖通安装服务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俞秋巍代表嘉懿公司签订合同,并认为暖通安装服务部应向与其并无合同关系的嘉懿公司主张权利,该认定有违事实和法律,本院予以纠正。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玉平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款的给付义务。至于玉平公司太仓分公司与嘉懿公司的法律关系,因暖通安装服务部不要求嘉懿公司承担责任,非本案所涉范围,本院不予审查认定。本案中,当事人也未举证证明崇和公司或者二建集团公司的欠款数额,暖通安装服务部要求两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鉴定,案涉工程造价293709.60元,玉平公司应予支付。对工程价款的利息,因竣工验收完成时间是2017年8月30日,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全部款项,暖通安装服务部主张从2017年11月14日开始计息合法有据。
据此,暖通安装服务部的上诉理由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太仓市城厢镇南郊中兴暖通安装服务部工程款293709.6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驳回太仓市城厢镇南郊中兴暖通安装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保全费2370元,鉴定费3600元,合计127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均由上海玉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艳
审判员 季建波
审判员 胡 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