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东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7504财保9号
申请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登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程言俊,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锴,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高速蒲烟01工区项目部处的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诉前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吉林高速蒲烟01工区项目部处的工程款人民币6万元,期限为2022年10月25日。
案件申请费620.00元,由申请人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晓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