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4民初26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男,1994年10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
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长春吉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中铁九局集团长春吉高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九局集团长春吉高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长春吉高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予以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