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财保199号
申请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禄。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世洁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沈敏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