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洪庙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益武,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尔股份有限公司(CARBONELLCOMPAÑíAANóNIMA)。住所地:西班牙王国巴塞罗那如彼巴利斯街**第**A。
代表人:路易斯·佩德罗尔·桑伯格(LLUISPEDREROLTHORNBERG),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勇,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亮,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刘行跃,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第三人:钱志根,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第三人:廖明,男,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原审第三人:狄建光,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原审第三人:顾根飞,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上诉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公司)、原审第三人刘行跃、钱志根、廖明、狄建光、顾根飞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沪7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360°旋转洗涤滚筒”归上诉人所有或发回重审,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1.采信***尔公司公证和移动公证证据错误,“移动公证APP”在生成、收集和存储等多个环节的真实性存疑,其技术原理、验证方式等都不明确,原审法院未作仔细审核。2.认定申光公司从***尔公司处获得“技术资料”错误。3.采纳第三人言词证据错误。4.没有注意到***尔公司的违法、违约行为。***尔公司故意利用信息不对称,授权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公知技术,涉嫌滥用权利。(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片面、机械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忽视了申光公司在公知技术上的改进创新成果及其正当性。1.本案不存在合作或委托开发并就研发成果的归属作出约定。2.***尔公司负有义务证明所谓技术手册或资料符合商业秘密的三要件,否则不能认定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专有技术。3.涉案专利是由申光公司在公知技术基础上自行改进研发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原审法院支持***尔公司“技术方案来源于西班牙专利、TL72/110技术手册中共同体现的技术方案”。但任何一个创新技术都是在前人技术的基础上的创新,任何新的发明创造都“来源于”公有领域的知识和技术方案。(三)***尔公司利用民营企业对先进技术渴求的契机,故意许可中方过期专利或公知技术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给予否定性评价。
***尔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关于申光公司提出的事实认定错误的内容,1.关于公证证据,申光公司的怀疑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其没有指出公证的网页内容与自己的网页内容存在哪些不一致,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仅提出疑问不能推翻公证证据。2.关于移动APP取证,“移动公证”电子取证系统是新形势下改革和提供更便利公证服务之举,作为中国区块链基础服务联盟成员,该电子取证系统和效力已经获得了许多司法机关的认可。本案中,移动公证取得的证据有其它证据佐证,具有真实性。3.关于申光公司称授权协议的专利已经过期,***尔公司没有明确哪些专有技术属于技术秘密,没有证明交付了技术资料等,***尔公司认为,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不仅享有经济权利,也享有精神权利,对于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本案属于专利权属争议,不论专利是否过期,发明人都对专利所涉技术拥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申光公司了解、学习和掌握了***尔公司的技术后,未经许可擅自将***尔公司的技术申请为专利,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4.关于第三人言词证据,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0月10日之间,申光公司组织技术员工到西班牙***尔公司处进行培训和学习,包括了本案第三人廖明和刘行跃。第三人的证言与协议、付款记录完全吻合,申光公司的怀疑没有任何道理。5.关于申光公司认为***尔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的违法、违约行为,***尔公司认为,授权协议完全是自愿和公平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约行为。(二)关于原审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审法院查明涉案专利技术中所有的技术特征在***尔公司在先的西班牙专利和提供的技术手册中均已体现,结合申光公司引进技术的过程、协议、以及其官网对于引进技术的自认,以及***尔公司出口到中国的设备对比等,完全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属于***尔公司,申光公司对引进技术没有作出任何的改进和贡献,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刘行跃、钱志根、廖明、狄建光、顾根飞未发表意见。
***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尔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申光公司申请的专利号为2014XXXX7725.5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尔公司所有;2申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助***尔公司办理专利名称变更手续;3.申光公司支付***尔公司维权成本律师费6万元;4.申光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申光公司原审辩称:1.涉案专利技术系申光公司自行研发;2.授权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尔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提起诉讼;3.***尔公司许可申光公司使用的系公知技术,并不包含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专利情况
名称为“360°旋转洗涤滚筒”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6月23日,申请号为2014XXXX7725.5,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3日,专利权人为申光公司,发明人为刘行跃、钱志根、廖明、狄建光、顾根飞、王卫东。该专利权利要求为:
1.360°旋转洗涤滚筒,包括一圆柱型的滚筒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本体沿轴线方向呈360°旋转;所述滚筒本体的前后两端分别设有一进料口、一出料口;所述滚简本体内设有一内隔板,所述滚筒本体通过所述内隔板分割成一出料通道、一洗涤通道,所述洗涤通道位于所述内隔板的一侧,所述出料通道位于所述内隔板的另一侧;所述出料通道与所述出料口联通,所述洗涤通道与所述进料口联通;所述滚筒本体内壁上设有至少一个V型筋板,所述V型筋板位于所述洗涤通道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本体的直径不小于1.9米,不大于2.1米。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内隔板的前后两端分别连接所述滚筒本体内壁的前后两端;所述内隔板包括一挡板、一斗箕型出料板,所述挡板右端与所述斗箕型出料板固定连接;所述内隔板的上侧壁与所述滚筒本体内壁连接,以形成所述出料通道,与所述出料口导通;所述内隔板的下侧壁与所述滚筒本体内壁连接,以形成所述洗涤通道,与所述进料口导通。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挡板固定焊接于所述滚筒本体内,所述挡板的前后两端分别与所述滚筒本体的前后两端固定连接,所述挡板左端与所述滚筒本体的内壁间设有间隙。
5.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洗涤通道与所述出料通道之间设有一联通口,所述联通口是由所述斗箕型出料板与所述滚筒本体内壁形成的空隙构成的联通口。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联通口位于所述斗箕型出料板的右端;所述斗箕型出料板的后端与所述出料口固定连接,所述斗箕型出料板的前端与所述滚筒本体的前端固定连接,所述斗箕型出料板的左端与所述挡板固定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联通口的面积大于所述间隙的面积。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联通口与所述挡板形成的夹角不小于15°,不大于75°。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滚筒本体的内壁上等间距均匀排布有突起,所述突起的高度不大于所述V型筋板的高度。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360°旋转洗涤滚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是半圆柱型、半球型、波浪型中的任意一种形状的突起。
该专利包括3个附图,附图1为整体结构示意图,附图2为机械力和时间要素变化示意图,附图3为正转和反转状态下的原理示意图。
二、***尔公司和申光公司双方合作情况
2013年6月12日,***尔公司(授权方)与申光公司(被授权方)签订授权协议,鉴于授权方拥有某产品专门诀窍,如技术信息和资料,有适合用于研发、生产和用于销售某产品;被授权方有意向授权方获取该有关适用于研发、生产、使用和产品的销售专门科技的使用权;被授权方也有意向授权方陆续取得有关研发、生产、使用和产品销售,设计以及工艺的援助,同时聘用授权方为顾问从事所述有关事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1.1专门诀窍科技技术资料,发明,构思,概念,生意机会,秘密资料和商业秘密。1.2“讯息和资料”由授权方提供的操作说明书,文字资料,图纸,计划蓝图,参数,含专门科技介绍资料。这些讯息和资料都为制造设备的第一手有用资料。1.5产品为输送带,Carbonell洗涤笼,压榨机,穿梭机,烘干机,毛绒屑清理器和布草饼打散器。以上各项均列明在文件清单A内。1.6初期授权期限为10年期限。授权方授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接受对方所授使用权,拷贝,发布,分发和使用提供之专门科技诀窍供以下用途:2.1在授权的独占和非独占区域里,制造,使用,进口,销售产品(含洗涤笼的部分模块和零部件)。2.2提供维修服务给独占和非独占区域里购买这产品的客户……4.1物质的移交。授权方将在不另收费的情况下提供齐全的技术资料给被授权方以使能生产,使用,以及在可行的商业情况下售卖该产品。授权方也同意在此协议有效期内与被授权方配合,时时提供其所特定要求的技术资料。4.2讲解与指导。授权方同意在双方同意的地点和时间提供给被授权方各有关的指导和讲解。……被授权方承认一些资料含商业机密及秘密资料,乃属授权方所有,且为授权方经投资而得的资源(下称授方商业机密)。未提供给被授权方前,授权方将事前个别指明所属商业机密的专门诀窍科技资料的部分。被授权方答应保护授权方的商业机密,同时不向外透露和只限在有关这专门科技转移的授权范围内使用……6.1首付。被授权方将支付给授权方一笔初期款额225,000欧元,这笔款项将被记入贷方为支付第6.2条所述的品牌专利费。双方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高速离心脱干机技术转让费为25,000欧元。签订此协议书后,15天内支付此首付款项的60%。接下来支付20%是在当被授权方的技工或工程师抵达授权方提取文件清单A里所列的资料如图纸,生产说明书和各项有关描述资料时支付……6.5在中国国内销售的第一台设备。顾及品质的需要和能让被授权方能有样机供客户参观,被授权方同意向授权方以最优惠的价格买进一台完整的设备,含输送带,7仓洗涤笼主机,37bar压榨机,双定位双层穿梭机,双运载驱动,毛绒屑清理器和布草饼打散器……9.3仲裁地点,为解决此协议书所造成的冲突,双方同意由新加坡国际仲裁庭进行仲裁……文件清单A包含Carbonell4间格输送带,含称重器;Carbonell洗涤笼TL/72和TL/110(CarbonellTUNNELWASHERSTL/72andTL/110);Carbonell压榨机P/37,P/56和P45;Carbonell穿梭机,单和双层;Carbonell烘干机,87和144kgs,燃气和蒸汽加热,含吸风进料配置;Carbonell毛绒屑清理器;Carbonell布草饼打散器。
2013年9月19日,***尔公司向申光公司出具了销售发票,涉及隧道式洗碗机、加载输送机、熨平机、双梭式输送机、烘干机、被服清理机、碎饼机,价格为447,000欧元。
2013年9月25日至10月10日,申光公司派关钦星、廖明、刘行跃、赵强、顾根飞、罗英、张聚康赴西班牙参加模块式洗衣龙专项培训。
2013年9月30日,申光公司向***尔公司支付前述合同款项18万欧元。
2014年3月,申光公司公司项目开发/设计任务书,项目名称为模块式批量连续洗涤机组,开发项目和市场需求:为了加快提升公司在洗涤机械市场的竞争力,公司决定引进开发先进的模块式洗涤龙技术,并建立年产10-15台套的生产线;项目组成、进度计划和目标成本:模块式洗涤龙、压榨机、穿梭机、带式送料机和集成控制系统,目标成本分别为78.4万、49万、8.08万、5.68万和11万,完成时间分别为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15日、2014年6月30日、2014年5月30日和2014年5月30日。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刘行跃、狄建光等,刘行跃担任组长。申光公司公司模块龙项目计划表显示该项目包括图纸转化设计、样机制造、技术完善、样机评审几个阶段。
2016年1月27日,申光公司给***尔公司发送邮件,内容涉及:我们很惊讶地收到你方于2016年1月26日发来的关于我们合同的侵权和单方取消的邮件。我们不同意你在邮件中提到的,以及你单方面取消合同。你方指控我们违反合同,缺乏诚意,我们感到困惑。我相信您对有关专利注册及其目的的事情没有完全了解。我希望你们了解中国的制造环境,其他工厂的机械设计复制品在中国很常见。根据申光和Carbonell签订的许可协议,申光在这个项目上投入了大量资金,并有义务向Carbonell支付本协议下申光生产和销售的机器的许可费和随后的特许权使用费。因此,重要的是我们要保护申光和Carbonell的利益,这样其他制造商就不能复制和利用我们所做的基础工作。其唯一目的是防止在中国的其他人可能侵犯Carbone11的技术诀窍。注册是为了保护我们两家公司的利益。
2017年5月,申光公司向***尔公司发送邮件,邮件内容涉及:根据双方所签授权协议第5章5.1规定,我司专利为自行研发,属于我司所有,因此不存在他处直接或间接取得,不在保密条规之内。双方所签授权协议,独占性授权区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贵公司与上海柔龙科技有限公司所签授权协议和交易的事实,明显违反了我们双方所签的授权协议,严重损害了我司的生产、销售,对我司造成经济损失。请对此情况说明,并立即更正错误,另请给予我司在协议金额10倍赔偿。
2017年9月27日,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入申光公司公司网站,其中2013年10月24日发布的新闻“上海申光引进西班牙洗衣龙技术”中记载:2013年6月12日,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尔制造公司在上海正式签定了洗衣龙技术转让合作协议。双方签定的合同即时生效,并约定上海申光作为***尔公司在中国独家授权使用其全套洗衣龙专有技术和制造工艺的企业,可以在中国及周边地区长期生产和销售其洗衣龙及相关产品。***尔公司位于西班牙巴塞罗那,始建于1918年,专门从事洗涤机械设备的制备。从1989年开始,***尔公司转型专业致力于开发和完善独特的***尔模块化连续洗衣系统(以下简称为模块龙),并以数百套的数量应用于世界各地的现代化洗衣工厂,获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模块龙是世界洗涤业内独一无二的创新设计,该系统不仅仅追求产出效率,更注重使用效果,有效克服了传统洗衣龙的一些固有弊端,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表现为:真正的模块化洗涤系统,相邻的每个模块接口齐全,功能独立,混洗操作方便,其工作原理与传统洗衣机相同,确保洗净度及使用机动灵活;大直径腔体,360度旋转抛物洗涤,顶部传送技术,洗涤机械力强劲,实现更好的洗净效果并加快了洗涤速度;软性外筒容积小,多级高压循环泵,不采用反向逆流浸泡,各仓的功能均可根据自身洗涤工艺的实际需要无极连续地进行,系统的时间、水、能量等耗用指标远比其它洗衣龙系统更低;模块独立驱动,滑动轨道和端口软密封精密连接技术,确保任何模块都可以很容易地在十分钟内打开和重新连接,极大地方便了检修,而且升级模组或增加产能可以在两天之内快速实现。点击该网站工程技术页面“SWS模块洗衣龙技术”项下的案例视频,显示一大型洗涤设备包含多个洗涤模块,各个模块之间可滑动连接。
2018年6月13日,廖明通过“移动公证”电子取证系统录像取证,该录像显示,一大型洗衣设备上标有***尔公司公司名称及CARBONELL标识。
三、***尔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属于***尔公司的相关证据
西班牙发明专利,申请日期1984年6月6日,专利名称“工业洗涤设备”,专利权人为***尔公司。其权利要求为:
1.工业用洗涤设备,即隧道式连续洗涤设备,由带水平轴的滚筒构成,设有一个脏衣物进口,在其相对端,设有一个干净衣物出口,沿隧道设有不同温度的水和各种添加剂的进口,同样也设有废水出口,实质上,该隧道是由各个独立的模块同轴耦合而成,分别对应滚筒的不同部分,各模块通过周边轨道,安装在下方一对对辊子上。整个系统是不含壳体的。上述一对对支撑和导向辊子安装在支撑架上,通过共用一个皮带轮的传送带,接收运动,同时皮带轮由对应的发动机驱动。这些传送机制均安装在外部,且可以直接访问。
2.工业用洗涤设备,根据权利要求1,滚筒各个模块均与其周围相连接,并将两根型材嵌入模块壁孔区,形成一个外接糟,其中用U型截面的橡胶垫圈进行接合,其侧分支耦合在上述型材之间,形成外唇,确保其气密性,所有这些是为了在滚筒旋转时,确保橡胶垫圈处于静止状态,确保各模块仓的气密性,允许通过在橡胶垫圈处开口或设接合器,将静态通路耦合在环形腔室上,以确保滚筒流体的供给或排泄。
3.工业用洗涤设备,根据上述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滚筒各个模块通过滚筒两端区域上的同心口互相耦合,各口的中心与洗涤隧道轴相吻合,其直径比各模块的直径小得多。
4.工业用洗涤设备,根据上述权利要求,其特征在于:每个模块均装有一个径向叶片,其外边缘和侧边缘与模块对应的壁面相接,内部边缘位于模块互通的开口径向相对的两端之间,当滚筒沿某一特定方向旋转时,该内部边缘成为向下模块倾倒衣物的斜面,而当滚筒向斜面相反方向旋转时,该斜面不起作用,衣物则在模块内无限翻转。
5.工业用洗涤设备,根据权利要求4,其特征在于:叶片由两块平行分布的板组成,其中位置更靠外的那块板整个表面均带孔,而位置更靠里面的另一块板通常都是密封的,靠近外边缘的部位或条带除外,也带孔。
专利说明书中记载,该发明的另一主要特点为滚筒结构模块化,各洗涤阶段可通过一个或多个独立的模块来实现,这些模块相互耦合,组成洗涤设备的连续隧道。本发明的另一特征主要为滚筒内部叶片的特殊配置,其中所述叶片不仅可以拖动衣物,以翻转衣物,随后进行清洗,而且还可以通过反向旋转滚筒,沿着隧道进行纵向移动,更具体地说,即前进至下一模块。附图7和8显示,叶片径向固定在模块(1)内部,其外边缘(29)与缸体表面和滚筒外表(1)连接,侧边缘(30)与模块(1)侧边缘相接,内部边缘(31)位于模块接口径向相对的两端(32和33)之间,该内部边缘(31)由一块隔板(34)辅助而成,位于模块旋转前进的指定方向,构成了向下一模块倾倒衣物的斜面。附图11-17与涉案专利附图3的区别主要在于滚筒内边缘缺少V形标识。
申光公司提供的组合式隧道洗衣机TL72/110(MODULARTUNNELWASHERTL72/110)宣传册中记载,产生最大机械作用,气缸全360度旋转,每分钟11次完全旋转,清洗时间短,更少的化学品消耗,更少的蒸汽使用量、更少的用水量;隧道可以打开以提供小于10的任意两个模块之间的访问分钟,增加模块以扩大隧道可在两天内施工。旋转洗涤法和下载旋转包括八个360度旋转洗涤图例,该图例同涉案专利附图3。
四、其他相关事实
廖明与申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担任总经理兼总工程师。2015年4月2日,廖明申请辞职。刘行跃与申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担任技术副总经理。2015年4月20日,刘行跃申请辞职。2013年9月24日,申光公司与刘行跃签订有专项培训协议,刘行跃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0月10日,在西班牙进行有关模块洗衣龙的学习与培训。
上海为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廖明。上海柔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廖明,股东为赵超和上海为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机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销售、安装、维修,生产成套自动控制洗涤系统及设备。
2016年1月,***尔公司与上海柔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权协议。
原审庭审中,第三人刘行跃、廖明确认参加了2013年9月至10月的西班牙培训,组合式隧道洗衣机TL72/110(MODULARTUNNELWASHERTL72/110)技术手册系在西班牙培训期间由***尔公司交付;申光公司公司项目开发/设计任务书所涉“模块式批量连续洗涤机组”项目,旨在国内转化投产***尔公司技术;申光公司2013年9月自***尔公司处购买了一台洗涤设备并销售给了案外人长幸公司。申光公司亦确认其于2013年9月自***尔公司处购买了一套洗衣设备并销售给了案外人长幸公司。
***尔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本案中,***尔公司主张申光公司从其处获得了相关技术并擅自申请了专利,申光公司则主张涉案专利技术系其自主研发。对此,原审法院评述如下:
一、申光公司是否自***尔公司处获得了技术资料
关于申光公司提供的组合式隧道洗衣机TL72/110(MODULARTUNNELWASHERTL72/110)技术手册。首先,原审法院注意到***尔公司与申光公司签订的授权协议中所涉文件清单A包含有多份文件材料,其中包括Carbonell洗涤笼TL/72和TL/110(CarbonellTUNNELWASHERSTL/72andTL/110),该文件名称与申光公司提供的组合式隧道洗衣机TL72/110技术手册名称相同。其次,在案证据显示,2013年9月25日至2013年10月10日,申光公司组织员工赴西班牙进行有关模块洗衣龙的学习与培训,包括第三人廖明与刘行跃,廖明提供的技术手册与前述TL72/110技术手册内容相同,廖明与刘行跃亦均确认该技术手册系西班牙培训期间由***尔公司交付给申光公司方的技术人员。再则,原申光公司双方的授权协议约定,申光公司签订协议书后15天内支付首付款项的60%,接下来支付20%是在当被授权方的技工或工程师抵达授权方提取文件清单A里所列的资料如图纸,生产说明书和各项有关描述资料时支付,而2013年9月30日,申光公司员工赴***尔公司处培训期间,申光公司向***尔公司支付了80%的授权款项。综上,***尔公司主张前述技术手册系申光公司员工赴***尔公司处培训期间由***尔公司交付申光公司员工,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根据授权协议的约定,申光公司自***尔公司处获得技术授权制造、销售相应产品,需自***尔公司处购买一台样机,在案证据亦显示2013年9月,申光公司自***尔公司处购买了一台样机,亦专门成立了项目小组进行图纸转化设计和样机制造。
综上,可以认定申光公司自***尔公司处获得了技术资料,并已进行了相关技术转化实施。
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尔公司技术的关联性
涉案专利涉及360°旋转洗涤滚筒,具体涉及滚筒的形状、结构,包括进料口、出料口、内隔板、V型筋板等,通过360°的旋转方式,提高了洗涤时的内部机械力,减少了洗涤时间,比常规晃动式洗衣龙洗涤方式具有更大的机械力和更好的洗净效果;其原理是滚筒本体正向360°旋转时,来料在洗涤通道内进行洗涤,滚筒本体反向360°旋转时,来料从洗涤通道导通至出料通道,从出料通道中导出。
申光公司提供的西班牙专利所涉的工业用洗涤设备,涉及滚筒技术特征,该滚筒可360°旋转,滚筒内装有一个径向叶片,其外边缘和侧边缘与滚筒对应的壁面相接,内部边缘位于滚筒互通的开口径向相对的两端之间,内部边缘由一块隔板辅助而成,位于模块旋转前进的指定方向,构成了向下一模块倾倒衣物的斜面,当滚筒沿某一特定方向旋转时,该内部边缘成为向下模块倾倒衣物的斜面,而当滚筒向斜面相反方向旋转时,该斜面不起作用,衣物则在模块内无限翻转。该专利附图与涉案专利附图3的区别仅在于滚筒内边缘缺少V形标识。申光公司提供的组合式隧道洗衣机TL72/110(MODULARTUNNELWASHERTL72/110)技术手册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系在西班牙专利技术方案基础上的改进,其中记载,该设备能产生最大机械作用,气缸全360度旋转,清洗时间短,其中所附360度旋转洗涤图例,与涉案专利附图3完全相同,均包含有V形筋板的标识。
比较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尔公司技术方案,可知涉案专利圆柱形滚筒、滚筒本体沿轴线方向360°旋转、进料口、出料口、内隔板、洗涤通道、出料通道、V形筋板、内隔板包括挡板和斗箕型出料板、内隔板边缘与滚筒内壁的连接方式等技术特征在申光公司提供的西班牙专利、TL72/110技术手册中均已体现,两者均通过增大机械力的方式来减少洗涤时间,且两者具体的技术原理及相应的洗涤、传送原理附图均完全相同,***尔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西班牙专利、TL72/110技术手册中共同体现的技术方案,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尔公司技术,***尔公司主张其系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人,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尔公司与申光公司间签订有授权协议,***尔公司授权申光公司拷贝、发布、分发和使用提供的专门科技诀窍供在授权区域里制造、使用、进口、销售产品,而前述技术手册系授权协议项下的技术内容,申光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授权协议项下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侵犯了***尔公司的合法权利,现该专利申请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尔公司主张该专利权归其所有,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申光公司应协助办理涉案专利权变更事宜。关于***尔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而非侵权纠纷,***尔公司主张申光公司支付其律师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申光公司认为依据授权协议的仲裁条款,***尔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提起诉讼的意见,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纠纷系专利权权属纠纷,并不涉及因授权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申光公司以此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申请号为2014XXXX7725.5、名称为“360°旋转洗涤滚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尔公司所有;二、驳回***尔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尔公司负担人民币650元,申光公司负担人民币6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7年9月19日,涉案专利经登记转让给案外人劼保申光洗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二审期间,本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尔公司原审期间请求确认专利号为201420337725.5的实用新型专利属其所有,并请求判令申光公司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可见***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仅指向其与作为涉案专利申请人的申光公司之间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实际发明人之间的争议,而且包含其与起诉时登记的专利权人之间权属争议。由于***尔公司提起诉讼时,涉案专利权已经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劼保申光洗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劼保申光洗涤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起诉时的专利权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张新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263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张新锋、雷艳珍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涉案专利
2014XXXX7725.5名称为“360°旋转洗涤滚筒”
关 键 词
专利权权属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尔股份有限公司(CARBONELL COMPAÑíA ANóNIMA)。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原判主文:一、确认申请号为2014XXXX7725.5名称为“360°旋转洗涤滚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二、驳回***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权属纠纷中缺少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裁判观点
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变更登记的,其提起诉讼时的专利权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期间经调解不成的,应发回重审。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