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民初9855号
原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钱志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男。
被告:新绎来**(廊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王轶。
原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绎来**(廊坊)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在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文忠
书 记 员
姚慧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