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4722号
申请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285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419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83,419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