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64号之二
原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奉贤区奉城镇***285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光洗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