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4民初755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沭阳县庙头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13157046,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大营村张圩组。
负责人:胡乃标,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63271296P,住所地睢宁县睢河街道大江北路32号。
负责人:许文兵。
原告***与被告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景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胡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廷轩
书 记 员  薛 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