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与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06财保126号
申请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718514756A,住所地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海晟新寓8楼。
法定代表人郭中方,该律所主任。
被申请人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1322661315704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人民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乃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78662.75元。申请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人顾壹心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海晟新寓AB号楼B座804室不动产(2019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07693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662.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顾壹心名下的位于海州区朝阳东路22-2号海晟新寓AB号楼B座804室不动产(2019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0007693号)。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807元,已由申请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