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594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13157046,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健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胡乃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