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594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613157046,住所地沭阳县上海南路健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胡乃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沙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