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758某某与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78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上海南路健康家园。
法定代表人:胡乃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胡某与被上诉人江苏佳境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22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占军
审判员  孙 权
审判员  贾迎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