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牟豫中路桥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牟豫中路桥有限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22民初469号
原告:郑州市中牟豫中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关高速路连线县北1公里。
法定代表人: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1年7月3日,汉族。
被告:**富,男,生于1971年6月18日,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6号思达数码大厦15楼。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许召,男,生于1989年7月17日,汉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中牟豫中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牟豫中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中牟豫中路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90元,由原告郑州市中牟豫中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