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5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为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镇。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2021)云0425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2)云0425执236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9672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604元及执行申请费16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签收后,随即向本院填写了申报财产表,经核实未发现虚假报告及拒绝报告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等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查明***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2件尚未执结,涉及标的金额达三百余万元。查明被执行人***、王秀华名下位于易门县××街道××路××号房产(房屋产权证号:易门县房权证易字第0×**)已被我院另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于2020年8月5日以1998000元竞价成交。查明被执行人***、王秀华名下位于易门县××街街道××路房产一宗(不动产权证号:0××6号),该房抵押于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金额为900000元,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无固定经营场所。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易门县××街街道××社区××村××组组长金自成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在该村生活,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消费行为进行限制。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分文未履行给付义务。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处置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云
审判员 刘永华
审判员 杞得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