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5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大椿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563190581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系云南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4529017XM。
法定代表人金自福,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2020)云0425民初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1)云0425执455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296008元,缴纳案件诉讼费2870元及执行申请费434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自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填写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经核查未发现其有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先后于2021年7月6日、7月7日、8月9日、9月9日、10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该公司在易门教育系统有未结算工程款,因尚未核算,故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有多案在我院执行中,该公司名下对公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至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也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自福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布。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分文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未能向本院提供。
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易门景峯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易门六街安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结果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杞得权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