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7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祝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1栋1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国,经理。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15776号民事裁定,冻结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1173元。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综艺软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411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润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