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5899号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西一巷12号。
法定代表人:祝剑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德根,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海云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陇海路通讯新天地4C57号。
法定代表人:杨继涛,总经理。
被告:徐文娟,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吴营丽,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云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文娟、吴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 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