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6民初14070号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8区26号楼北京长虹科技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道6号大街452号2幢D513-D5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张炯辉,男,199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保利东湾4幢3**1201室。 被告:***,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11号。 被告:**吹,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3号701室。 被告:**,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湖**1幢701室。 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公司)与被告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远迎公司)、张炯辉、***、**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长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远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张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长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杭州远迎公司支付货款151464元,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违约金2114元,自2022年6月21日起,每日以151464元的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6816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2500元;2.判令被告张炯辉、***、**吹、**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杭州远迎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被告杭州远迎公司向原告订购产品,合同总金额166464元,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须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有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裁决,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费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杭州远迎公司尚拖欠货款本金151464元未付,被告杭州远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杭州远迎公司仍拒绝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被告张炯辉、***、**吹、**签署担保函,自愿对被告杭州远迎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杭州远迎公司辩称,欠付货款金额认可,但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希望法院调整。 被告张炯辉辩称,只应该支付欠付货款,违约金不应支付。同意承担担保责任,确实提供了担保。 被告***辩称,我是给自己公司担保,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吹、**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30日,杭州远迎公司(买方)与四川长虹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合计(单位:元人民币)商品名称小度智能屏X8(红色),商品型号XDH-OF-A1,单位台,含税单价462.4元,数量180,金额83232元;商品名称小度智能屏X8(灰色),商品型号XDH-OF-A1,单位台,含税单价462.4元,数量180,金额83232元,金额合计166464元。二、交货收货单位杭州远迎公司,交货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孵化器2号楼D513-516,交货方式厂商送货,运费负担买方承担,买方指定收货人姓名***……四、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买方同意从以下5**,选择第4项作为结算方式……4.其它买方自卖方向上游付款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付货款100%,计人民币166464元……3.如果买方无法按上述付款承诺付清全部货款,卖方每日将按照未付清货款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违约金,如果买***支付的款项达合同总额的50%或迟延支付的时间超过30日,卖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有权收回上述货物……七、纠纷处理:出现合同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由卖方本合同首页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保单责任保险(保函)费、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差旅费等费用”……十四、通知和送达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中记载的地址等送达对方;2.双方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4.因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或人民法院、一方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任何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杭州远迎公司与四川长虹公司在合同落款处盖章确认。 后,杭州远迎公司在《到货签收单》***,确认收货单位杭州远迎公司收到四川长虹公司委托送货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小度智能屏X8(红色)180台以及小度智能屏X8(灰色)180台,且验收合格。2022年5月25日,杭州远迎公司付款15000元。 庭审中,四川长虹公司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2022年3月31日,其向上游公司河南顺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800元。杭州远迎公司、张炯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四川长虹公司据此认为根据《购销合同》约定,杭州远迎公司应当自其向上游公司付款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付款,付款时间应为2022年5月15日,考虑到杭州远迎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付款15000元,故四川长虹公司主张杭州远迎公司应当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以1664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0日,以1514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共计2114元,以15146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支付违约金。 另查,2020年7月29日,**向四川长虹公司出具《担保函》,2020年9月15日,张炯辉、**吹分别向四川长虹公司出具《担保函》,2020年9月21日,***向四川长虹公司出具《担保函》,内容均包含“根据杭州远迎公司提出的担保申请,本人同意就上述公司与贵司及贵司子公司、分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四川长虹公司、北京长虹佳华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四川长虹佳华哆啦有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签订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等合同)中规定其应履行的如下义务向贵司及贵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应付总金额、违约金或罚金,与上述金额或实现该金额有关的利息、手续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必要的费用。1.本担保自生效之日起不可撤销,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本保证合同担保主合同的履行,担保期间为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本人声明并承诺:(1)本人有权决定实施上述担保行为,有足够资产承担担保责任;(2)本人作出本函所述担保系自身的合法行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可能使本函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3)本担保函是连续担保和赔偿的连带担保,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担保函所有条款规定的担保责任均不受影响,即本担保函继续有效……3.本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的变更、无效或解除而免除。如因债务人的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或解除,保证人仍对贵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在履行本担保函过程中如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本人同意将争议提请本担保签订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裁决。且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调查取证费、保全责任保险费、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的差旅费等费用。5.一旦因发生任何纠纷而诉诸法院,本担保函中所载明的各方联系地址将作为各自的司法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如诉讼期间任一方送达地址变更,该方应及时告知对方或受诉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该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受诉法院将诉讼文书邮寄《含邮政快递EMS》至送达地址的,邮件回执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6.本担保函中内容和信息为担保人亲自确认和填写,是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7.本担保函经本人签字后生效”。**签署的《担保函》上载明担保人实际居住地址为杭州湖**1-701,**吹签署的《担保函》上载明担保人实际居住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伊萨卡国际城浩泽园1幢1**702室。 2022年7月20日,四川长虹公司与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就本案聘请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提交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金额为6816元。诉讼中,四川长虹公司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5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四川长虹公司与杭州远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四川长虹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后,杭州远迎公司应依约给付货款,其至今尚欠货款 151464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四川长虹公司要求杭州远迎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每日将按照未付清货款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违约金,诉讼中,四川长虹公司自行调整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结合杭州远迎公司的违约情形,四川长虹公司调整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合理,并不过高,故本院对四川长虹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因杭州远迎公司拖欠货款导致诉讼,四川长虹公司要求杭州远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有据佐证,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张炯辉、***、**吹、**就四川长虹公司与杭州远迎公司签订的合同出具《担保函》,承诺为杭州远迎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其与四川长虹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四川长虹公司据此要求张炯辉、***、**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炯辉、***、**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远迎公司追偿。被告**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51464元; 二、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22年5月16日至2022年6月20日期间违约金2114元,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146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 三、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6816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2500元; 四、张炯辉、***、**吹、**对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炯辉、***、**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元、保全费1337.5元,由杭州远迎科技有限公司、张炯辉、***、**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都一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