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汉唐中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4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汉唐中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前支付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货款792,261元及利息(以792,261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北京汉唐中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前支付原告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39,613元、诉讼费6,059元、保全费4,680元、担保费6,360元;三、被告***对被告北京汉唐中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汉唐中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汉唐中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银行、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四川长虹佳华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汉唐中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52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