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财保211号
申请人:**,女,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7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