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财保212号

申请人:***,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泰诺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鲁0782财保21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债权,因申请人自愿申请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及债权的查封。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