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0民初1824号
原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玉龙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兵
书记员 廖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