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执保507号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系***之女) 被申请人: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乡后**。 经营者:于淑霞。 被执行人:于淑霞,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平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61148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98125Q。 法定代表人:李彤彤。 被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昆山开发区龙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3318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化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074851828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昌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3061378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于淑霞、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淑霞在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执1954号案件应领取的案件款40248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审判员  **起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