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陕西天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83民初3959-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后藤村。 经营者:于淑霞,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陕西天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三殿村村委会后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号。 法定代表人:李彤彤,经理。 被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平泉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龙灯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北威远生化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循环化工园区化工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昌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陕西天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于2018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40,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