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执保50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申请人:***,男,195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系***之女)
被申请人: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
经营者:***。
被执行人:***,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申请人: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平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148T。
法定代表人:颜昌绪。
被申请人: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下马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783698125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龙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3318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循环化工园区化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3074851828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昌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30***37810。
法定代表人: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丰源农资门市部、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宇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河北威远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青岛奥迪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黄骅农商银行滕庄子支行的存款2***752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