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

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执保277号
申请人: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焕众。
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沙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87129877F。
申请人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158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沿江大道南侧生物柴油东侧)证件号为91360429087129877F,不动产单元号为360429003002GB00019W00000000和证件号为91360429087129877F,不动产单元号360429003002GB00001W00000000的土地使用权及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沿江大道南侧生物柴油东侧)证件号为,不动产单元号为和证件号为,不动产单元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以上保全价值共计10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