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25执14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焕众职务:董事长
地址: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云职务:董事长
地址:江西省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与江西金元莱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1050000元、诉讼费7125元、案件执行费1335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于2019年7月7日、8月30日、11月6日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人行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财产。
3、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7月22日把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
4、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不动产情况、收益类保险及理财情况以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社保缴纳情况,查询结果未参保;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人寿保险情况,查询结果未参保。
5、2019年11月17日上午,本院执行人员传唤申请执行人到庭,向其反馈被执行人所有的调查情况及查询结果,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并在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卫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