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焕众,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联森农资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与四川联森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362356.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元、案件执行费538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四川联森农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人行、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
3、本院于2021年4月28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案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28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已将反馈结果附在卷中。调查了被执行人保险、理财情况以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6月4日上午,本院执行人员传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向其反馈被执行人所有的调查情况及查询结果,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暂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联全
审判员 刘保国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季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