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

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江西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金能大道北首。
法定代表人:李焕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霞,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87129877F.
法定代表人:邓小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14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429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江西***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425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