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执1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法定代表人:崔恒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段立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5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应该给付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5280383.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81.00元。由于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
3、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号码为豫E×××**、豫E×××**、豫E×××**汽车三辆,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证劵、保险。
三、本院经过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5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屈克勇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现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