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211号
申请人: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3155154E,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979号。
法定代表人:崔恒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国,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MA1UQR7W8R,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高铁新城南天成路78号融瑞大厦1601室东面。
法定代表人:陶君。
申请人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梦君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