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蒙城众和中医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执43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天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D幢19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3155154E。
法定代表人:崔恒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城众和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许疃镇赵集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622MJA707169E。
法定代表人:葛汉军,该医院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蒙城众和中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蒙城众和中医院所有的位于许疃镇赵集众和大道西侧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9)蒙城县不动产权第000927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先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郁慧珍
书 记 员 王 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