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211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民终2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0民终2109号执行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文科
书记员商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