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保886号
申请人:**,男,满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深圳西路南侧厦门路东。
法定代表人:战培林,经理。
被申请人:战培林,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瑞霞,经理。
被申请人:杨化恩,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于二0一九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8)鲁1003刑初2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培林、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杨化恩在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缴纳的保证金150万元及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依据(2019)鲁1003执保623号执行裁定书通过网络冻结杨化恩在农业银行临沭支行6228231820941821640的存款3000000元(实有1688.42元)。现被申请人杨化恩以该账号系本人医保卡须使用为由,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化恩在农业银行临沭支行6228231820941821640的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被申请人杨化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化恩在农业银行临沭支行6228231820941821640的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