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1445号
被执行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26939,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深圳西路南侧厦门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522355617,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瑞霞。
被执行人杨化恩,男,1949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
被执行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杨化恩罚金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170000元,***应缴纳罚金50000元,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130000元,杨化恩应缴纳罚金40000元。经本院刑庭移送,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20年7月8日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5月28日、6月20日、7月7日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对其多个账户进行轮后冻结。被执行人杨化恩名下位于山东省临沭县滨海东街公园小区7号楼3层1单元1-301室不动产,本院对其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股权等。2020年7月8日,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王世文
审判员 张文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兰慧杰
书记员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