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执13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西路南侧厦门路东。

法定代表人:战培林。

被执行人:战培林,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沭县城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沭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培林、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申请标的4230800.0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7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战培林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80000元,本院已予以冻结、扣划,为被执行人战培林预留生活费20000元,余款60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余额100000元,本院已予以冻结,因网络技术原因,暂无法扣划。另查,被执行人战培林、***在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缴纳保证金1500000元,本院将该笔保证金提取后扣除本案执行费17400元,余款1482600元均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即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5426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战培林、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1日本院分别到日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临沭县,本院已予以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战培林、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信息。2020年7月29日将被执行人战培林、***、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战培林、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2020年7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刑初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兴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