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83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保全人:荣成市参之道农资经销处,住所地威海市××村。
被保全人: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南侧××东路。
被保全人: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东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与荣成市参之道农资经销处、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了(2018)鲁1082民初62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荣成市参之道农资经销处、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至2000000元。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荣成市参之道农资经销处、日照益康有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联山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2000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吕学科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