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9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宝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1500元及执行费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37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