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新阳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402执保37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新阳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西路111号.
被执行人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35号枫叶高层2号楼701室。
第三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世纪西路111号咸阳新阳光农产品交易中心市场内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穆登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咸阳新阳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20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一、冻结被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被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第三人陕西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资产中属于原告咸阳新阳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设备仪器等。三、查封原告咸阳新阳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西路南侧1栋1-3层(面积5610.80㎡)。四、冻结原告咸阳新阳光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名下26492051200000048账户上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整。该案现已保全完毕,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陕0402执保37号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喜君
审判员  杨养荣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