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财政厅财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7102行初683号
原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武利,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欣,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省财政厅,
法定代表人丁云祥,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财政厅财政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康 力
审判员 张成金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