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黄柏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黄柏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金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72执5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宜昌黄柏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黄柏河码头。组织机构代码:61557768-2。
法定代表人:覃启胜,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新金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号**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0423-0。
保证人:重庆港渝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昌黄柏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新金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和保证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宜昌黄柏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人民币663359元,其余债权尚未实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和保证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鄢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