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7056号
原告: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东海3150号5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盛 利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