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4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贝贝,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工程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6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第二工程局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第二工程局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元,减半收取24元,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