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707号之一
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下马庄保利华都(一期)2幢2**6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