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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707号 申请人: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下**保利.华都(一期)2幢2**6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1,9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974.4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