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6707号
申请人: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下**保利.华都(一期)2幢2**6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众联恒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1,9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974.4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