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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975号 原告: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山区漕泾镇东海3150号51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裁。 原告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光易***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