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1441号
原告:上**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陆公路2310号5幢1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顶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上**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8日以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 静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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