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1255号7楼。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副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铭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怀德街物贸商城A号楼2层2B13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铭人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2)吉021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22)吉0211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铁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